关于分案申请说明书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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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31 ]

董雅会


申请人在进行分案申请时,对于说明书的修改是否适度存在担忧。下面,从分案申请的立法目的、分案申请内容的相关规定以及具体案例三方面来阐述分案申请中说明书的修改。


一.分案申请的立法目的


分案申请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确保专利申请符合单一性原则和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单一性原则,《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当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包含多项相互独立、不具备单一性的发明创造时,申请人可以主动或应审查员要求,将其中部分内容分案,形成新的申请。这有助于确保每件专利申请符合单一性要求,便于专利审查和管理,并且通过分案申请,申请人可以保留被分案出的发明创造的申请日,避免因删除内容而丧失专利保护机会。


二.分案申请内容的相关规定


关于分案申请内容,《专利审查指南2023》第二部分第六章3.2中规定: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关于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在该部分规定: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而它们的说明书可以允许有不同的情况。例如,分案前原申请有A、B两项发明;分案之后,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A,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保留A;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B,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是B。


由此可知,分案申请中允许对说明书进行修改,但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三.案例


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57433号的案例,对“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进行解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分案申请超范围为由,宣告名称为“电动平衡车及其支撑盖体、启动方法、转弯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810180450.1)(以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合议组认为:该母案公开的平衡车包括顶盖、内盖和底盖三层结构,内盖优选由铝合金制成,顶盖和底盖由塑料制成,内盖包覆在其内不外露;涉案专利对母案说明书进行了修改,增加了顶盖可以和支撑盖一体成型的方案,从而涵盖了实际为两层结构的平衡车,该增加的方案超出了母案披露的三层盖体的发明构思。


决定要点中指出:分案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让母案中已记载但不满足单一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也有机会获得专利权,分案申请享有母案的申请日,故其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均不应当超出母案记载的范围。如果分案申请说明书在母案的基础上作出较大修改,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修改后的说明书获得的技术信息发生改变,进而影响到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理解,使得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涵盖了超出母案记载范围的其它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因超范围而应予以无效,避免其获得的权利要求与其在母案申请日时对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不相匹配。


从该案例可知,对分案说明书的修改不能超出母案所记载的技术信息。


四.总结


分案申请说明书的修改,不能超出母案所记载的技术信息。但是对于母案实审中因不符合相关规定而仅对部分用语作出的修改,例如对于涉及赌博用语的修改等,并未超出母案所记载的范围,并且能够加快审查进度,因此,这样的修改是允许的。


综上,申请人在进行分案申请时,可以在母案记载的范围内,对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进行适度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