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两国专利权期限计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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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30 ]

史二梅


专利权期限是创新投资回报的时间标尺,其计算方式反映了不同国家创新生态的制度差异。本文旨在对比分析中美两国在专利权期限起算日认定、期限调整机制等方面的异同。

 

一、专利权期限起算日


中美两国的专利法在保护期限的计算起点上存在共识:均以申请日为基准。美国《专利法》第154条规定,发明专利期限为“自美国申请日起20年”;中国《专利法》第42条同样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这为跨国企业的专利布局提供了基础的可预测性。

 

然而,在“申请日”的具体认定上,两国制度存在差别。美国承认多种类型的申请日,包括国内申请日、《巴黎公约》优先权日以及PCT国际申请日,导致同一发明在美国的专利保护期可能因申请路径不同而产生差异。相比较而言,中国的认定标准更为统一,无论是直接申请还是通过PCT进入国家阶段,专利权期限均以中国实际申请日或PCT国际申请日起算,简化了计算复杂度。

 

以下就美国专利权起算日进行举例说明:

 

1、直接向USPTO提交专利申请

a)无优先权

起算日:向USPTO提交正式申请的申请日

例如: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向USPTO提交专利申请,专利权起算日为2023年12月1日。

b)主张要求美国本国优先权

起算日:最早有效申请日,即美国本国优先权日

例如: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向USPTO提交专利申请,2024年6月1日以该专利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向USPTO提交新的专利申请,该新的专利申请的专利权计算日为2023年12月1日。

 

2、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USPTO提交专利申请,并主张外国优先权

起算日:向USPTO提交专利申请的申请日

例如: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在中国提交申请,于2024年6月1日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USPTO提交专利申请并主张要求前述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该美国专利申请的专利权起算日为2024年6月1日。


3、通过PCT途径进入美国的专利申请

起算日:PCT申请的国际申请日

例如: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日在中国提交专利申请,于2023年8月1日提交 PCT 申请并主张要求前述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于2025年6月1日进入美国国家阶段,该美国国家阶段申请的专利权起算日为2023年8月1日。

例如: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日提交 PCT 申请,于2025年6月1日进入美国国家阶段,该美国国家阶段申请的专利权起算日为2022年12月1日。

 

4、基于美国临时申请的美国正式申请

a)美国正式申请主张要求美国临时申请的优先权

起算日:美国正式申请的申请日

例如: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提交了美国临时申请,于2024年6月1日提交了美国正式申请并主张要求前述临时申请的优先权,该美国正式申请的专利权起算日为2024年6月1日。

b)将美国临时申请转化为美国正式申请

起算日:美国临时申请的申请日

例如: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提交了美国临时申请,于2024年6月1日将该临时申请转换为正式申请,该美国正式申请的专利权起算日为2023年12月1日。


5、分案/续案/部分续案

a)继续申请(Continuation)和分案申请(Divisional)

起算日:最早有效的母案申请日。

例如: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提交了母案申请并且未要求任何优先权,于2024年6月1日提交了继续申请/分案申请,该继续申请/分案申请的保护期起算日为2023年12月1日。

b)部分继续申请(CIP)

起算日:需要考虑新增的内容。

例如: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提交了母案申请(包含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并且未要求任何优先权,于2024年6月1日提交CIP并新增权利要求3,则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的专利权起算日为2023年12月1日;新增权利要求3的起算日为2024年6月1日。

 

相比较而言,中国则采用更为统一的“申请日”认定标准:无论是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申请,还是通过PCT途径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申请,其专利期限均自中国实际申请日或PCT申请的国际申请日起计算。这种相对简洁的认定方式减少了计算复杂度。

 

以下就中国专利权起算日进行举例说明:

例如: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日向CNIPA提交专利申请并主张要求2022年6月1日提交的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专利权起算日为2022年12月1日。

例如: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向CNIPA提交专利申请,于2023年8月1日提交 PCT 申请并主张要求前述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于2025年6月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该中国国家阶段申请的专利权起算日为2023年8月1日。

 

二、期限调整机制


专利审查需要时间,而审查延迟可能侵蚀宝贵的专利保护期。针对这一问题,中美两国都建立了专利期限调整制度,但背后的逻辑和具体机制存在区别。


美国的专利期限调整(PTA)制度比较复杂。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54条(b)款的规定,美国专利权期限调整(PTA)受以下三个因素的影响。


1、审查员造成的延迟

此类延迟可以分为3类:

(1)A类延迟,即官方通知或回复延迟。A类延迟大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i)如果审查员在申请之日起14个月之后才下发审查意见,如限制性要求(Restriction Requirement)、非最终驳回(Non-Final rejection),授权通知书(Notice of Allowance)等,超出14个月的天数将被视为审查员造成的延迟,计入此类延迟。

      (ii) 审查员在申请人递交答辩或者提出上诉4个月之后才下发下一个审查意见,超出4个月的天数也被计入此类延迟。

      (iii)如果申请文件已经不存在任何问题,审查员在申请人缴纳授权费的4个月之后才给予授权,超出4个月的天数将被计入此类延迟。

(2)B类延迟,即申请未能在3年内授权。

由于USPTO造成的延迟,导致专利申请从申请日到授权日的时间超出3年,超出3年的天数将被计入B类延迟。

应当注意的是,此类延迟不包括以下情况:申请人要求RCE所消耗的时间、专利进行诉讼所消耗的时间、上诉复审所消耗的时间等。

(3)C类延迟,即指程序中干扰延迟。

例如USPTO在处理因保密命令(Secrecy Order)、派生诉讼(Derivation Proceeding)或者某类上诉情况等特殊程序中造成的耽搁。


2、重叠时间

如果上述A类延迟与B类延迟或者A类延迟与C类延迟有重叠时间,这部分时间应当扣除。


3、申请人造成的延迟

(1)申请人未在三个月内答复专利局发出任何审查意见通知;

(2)申请人提出中止请求、延迟授权请求、放弃申请;

(3)延迟缴纳授权费、收到弃案通知两个月内未提出恢复请求、未及时提交临时申请转非临时申请请求;

(4)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或授权通知书之日前一个月内提交初步修改或其他修改文件,导致审查员需要发出补充审查意见或补充授权通知书;

(5)因疏忽导致答复审查意见文本有遗漏、答复文本提交后又未经审查员要求主动提交补充答复文件或其他文件;

(6)未及时提交上诉状、授权通知书发出后提交RCE请求、因申请人原因使申请在递交八个月内仍未处于待审查状态等。


PTA天数的计算:

PTA=审查员造成的延迟(A类+B类+C类)- 重叠时间 - 申请人造成的延迟

 

相比较而言,《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专利局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中国专利权补偿期限的确定


中国专利权期限的补偿期限是按照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计算,该实际天数是指:“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之日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合理延迟的天数”和“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天数”。可以被简单地表述为:


补偿天数 = 满四且满三的届满日至授权公告日的间隔 − 合理延迟天数 − 申请人造成的不合理延迟天数

 

合理延迟是指: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复审程序、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中止程序、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保全措施、其他合理情形如行政诉讼程序等。


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天数为:

(1)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局发出的通知引起的延迟,延迟的天数为期限届满日起至实际提交答复之日止。

(2)申请延迟审查的,延迟的天数为实际延迟审查的天数。

(3)援引加入引起的延迟,延迟的天数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引起的延迟天数。

(4)请求恢复权利引起的延迟,延迟的天数为从原期限届满日起至同意恢复的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发文日止。能证明该延迟是由专利局造成的除外。

(5)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国际申请,申请人未要求提前处理引起的延迟,延迟的天数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起至自优先权日起满30个月之日止。


另外,在期限终止方面,美国存在独特的“期限放弃(TD)”制度。所谓的TD是指:当申请人在后提交的专利申请相对于同一申请人在前的另一件专利不具备创造性时,通过同意在后的专利申请获得的专利权的届满日与在前的另一件专利的专利权届满日相同,即,通过放弃在后申请专利获得的“超期保护”而使这两件专利的在同一天失效,获得在后提交的专利申请的专利权。

 

以上为笔者的个人观点,疏漏之处,欢迎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