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对“公开不充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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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13 ]

孙辉


一.引言


关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问题,虽然在无效过程中虽然经常被引用,但是真正以公开不充分的理由被无效的案件极少。这也就造成一种错觉无论如何撰写说明书,都很难形成“公开不充分”的说明书。但是,一旦由于撰写的瑕疵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隐患,可能最终会造成“答无可答”的死境。


以下,介绍一种非主流的针对“公开不充分”的评判,即,安全隐患对“公开不充分”的影响


二.法规介绍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第六条:说明书未充分公开特定技术内容,导致在专利申请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说明书及与该特定技术内容相关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一)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不能实施的;

(二)实施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三)确认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需要付出过度劳动的。


其中,关于“能够实现”,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中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而且,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中关于是否公开充分的判定还记载了相对总结性的判断标准,即,说明书应当清楚地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详细地描述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程度。

 

三.研讨


根据以上关于“公开不充分”的法条的规定,貌似具有详细的规定,但是,其边界仍然不清晰。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来判断,在法律层面上虽然清楚地进行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各个代理人对于“公开不充分”都有不同的认知,因此造成说明书撰写的标准不统一。


笔者遇到一个中国进入日本的专利申请被指出因安全隐患而“公开不充分”的问题,而在中国几乎没有遇到这样的问题。因此,针对安全隐患对“公开不充分”的影响进行研究。


如上所述,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施时,能够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但是,如果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时,偶尔达不到预期的技术效果,例如,制作10个产品,有1个产品达不到预期效果,该如何界定,又如,本文研究的对象,如果虽然能够达到技术效果,但是存在其他的安全隐患,又该如何界定。


笔者认为,根据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是否充分公开即是否能够实施是指一种稳定的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实施,偶发性的成功实施不应该归类于能够实施的范畴。


而且根据笔者对上述的中国进入日本的专利申请以及国内判例的分析,产生这样的问题的原因大多在于撰写方式的失误、对技术本身的研究不够彻底。以下,列举几个知识产权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1:

(2019)京73行初6628号

被诉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回灌地下水新方法的实施结构,其特征是在具有沥青石子路面或混凝土路面等被硬化不透水路面的马路路边,沿着靠近马路牙子的部位,隔一定的间隙距离,用长而粗的钻头向下打一系列通孔,穿过沥青石子或混凝土等不透水的路面层,直达不透水层下面的可渗水的渣土石子层,使得下雨时马路上的积水可以很通畅地从路边的这一系列通孔——回灌孔,穿过不透水层,流进马路下面可透水的渣石层,进而分散下渗,成为地下水的补充来源。


复审委理由之一:

本申请在马路牙子附近的路面上用长而粗的钻头打下一系列通孔,但未采取相应的支持和防护结构,通孔会破坏路面的完整性,使得原有路面易发生变形而产生路面灾害,也给行人造成完全隐患。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

本案中,本申请权利要求中记载了一种回灌地下水新方法的实施结构。其特征在于在马路牙子附近用钻头打一系列回灌孔,穿过沥青石子或混凝土等不透水的路面层,直达不透水层下面的可渗水的渣土石子层,使得下雨时马路上的积水能够通畅地从回灌孔分散下渗,成为地下水的补充来源。正如在复审决定书中所指出的,本申请所记载的方案未清楚记载在马路牙子附近用钻头打下一系列回灌孔后,如何确保路面的受力性能不受影响及在目前路面上设置有排水口或排水沟的情况下,如何保证雨水经由回灌空流入而不从排水口或排水沟流入,另外实际的路面情况及其下的地质构成复杂多变,本申请在多大程度上契合于各种作业环境,说明书并未给出完整的记载。原告对于回灌孔位置及孔径、回灌孔间隔的具体参数选择亦未对于前述问题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案例2:

(2023)最高法知行终1135号

被诉决定针对的说明书记载内容如下:

本申请的目的是净化空气,采用的方式是:先将空气中的细菌和病毒吸附到水中,再利用溶解在水中的臭氧水杀灭细菌和病毒。本申请利用的原理是“通过高压电场的粉尘颗粒及上面附着的细菌和病毒均会带电荷,在与水幕冲击时,被吸附到异性电荷的水幕上从而进入到水中”。


终审法院的判决:

本案中,本申请的目的是净化空气,采用的方式是:先将空气中的细菌和病毒吸附到水中,再利用溶解在水中的臭氧水杀灭细菌和病毒。本申请通过灭杀水中细菌和病毒间接实现净化医院内的空气,利用的原理是“通过高压电场的粉尘颗粒及上面附着的细菌和病毒均会带电荷,在与水幕冲击时,被吸附到异性电荷的水幕上从而进入到水中”,但是说明书中缺少对该原理的进一步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知其实际效果,也无法判断能否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时,根据说明书的描述,本申请利用水幕一侧的风机使得水幕和空气强制接触,但风机在改变空气流向的同时,也会使得水幕或者部分喷射水被吸出,且机器内高压静电发生器和放电针的设置可能产生安全隐患,但本申请说明书中缺少如何消除安全隐患的相关记载。


针对上述两个判例,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归根结底是申请人并没有对技术本身进行深入研究,仅着眼于技术问题,而未周全的考虑该申请实施的各种因素,最终造成该申请被驳回。


四.启示


(1)虽然能够检索出的案例很少,但是根据上述几个案例可知,“安全隐患”是考虑是否“能够实施”的要素之一,明显存在破坏性的产品或方法,需要针对这样的风险进行研究与论证。


(2)笔者发现,某些发明的实施其实在其适用对象并不存在风险或“安全隐患”,但是在撰写时盲目扩大保护范围,肆意增加适用对象或不限定适用对象,而造成在某些特定场景下出现风险。这也是代理人在撰写专利文献时需要警惕的。


综上所述,“公开不充分”是一名合格的代理人在撰写说明书时首先考虑的问题。只有把握撰写程度,预知风险,全面思考才能完成一篇优秀的专利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