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引
随着科技创新的不断深入和企业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的日益提升,专利布局已成为实现技术价值最大化、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在此背景下,如何合理运用专利制度中的程序性机制,充分释放创新成果的保护潜力,已成为专利申请人和代理人面临的关键课题。
专利分案申请制度是我国专利体系中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机制,旨在平衡专利审查效率与申请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该分案制度为申请人提供了对多项关联技术方案进行分别保护的合法路径,体现了立法在审查效率与创新激励之间的平衡。
本文中,笔者将以分案申请制度的立法宗旨为起点,梳理其法律基础与制度功能,重点结合中国现行《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分析国内分案实践中的典型策略,包括主动分案与被动分案、一代分案与多代分案的典型操作,希望能为专利申请人和代理人提供切实可行的分案申请策略建议。
“分案申请”的立法宗旨
我国《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这一规定确立了专利申请中的“单一性原则”,旨在确保每项专利保护对应一项或对应两项以上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独立的技术创新。
从单一性原则的立法宗旨来看,单一性原则设立的目的在于:为了防止申请人只支付一件专利和/或申请的费用而获得几项不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经济上),同时也为了便于专利申请的分类、检索和审查(技术上)。
但是,在实际的专利申请实践中,经常会发现原始申请中存在不符合单一性的发明创造或者在原始申请中未予以保护的发明创造。若在这两种情况下不允许申请人再另行保护的话,那么申请人的这些发明创造将“捐献”给公众,这显然有损于申请人的利益,而且也不利于激励创新。
为平衡公共利益与申请人权益,我国设立了分案申请制度,作为一种补充与救济手段。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8条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由此可见,分案申请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应对单一性问题所带来的实践困境。对于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创造的,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分案申请或者依据审查员的意见提出分案申请。
综上所述,分案制度与单一性原则具有紧密的关联性与功能互补性,分案制度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程序救济,从而实现专利制度在保护创新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中国关于“分案申请”的相关规定
指南规定:
1.1 一次分案
l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的复审期间、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从以上规定可知,只要原申请处于未结案状态,亦即从原申请提交之日起至原申请结案之日止,申请人均可以基于原申请主动或被动提出分案申请。
那何为结案状态呢?所谓结案,是指原专利申请的法律审查程序已经终结,不再处于待审或可继续处理的状态。一旦申请进入结案状态,申请人便丧失了提出分案申请的权利。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和审查实践,原申请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被视为“结案”:
1) 原申请获得授权
在这种情况下,提出分案申请的最终期限是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在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提前办理办登手续,提出分案申请的期限仍然以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为准,而不受提前办理办登手续的影响。
2) 原申请被主动撤回
一旦申请人主动提出撤回原申请的声明且该主动撤回应生效或已生效,则不能再基于原申请提出分案申请,也不能就原申请提出恢复权利。
3) 原申请被视为撤回
在专利局就原申请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之后,申请人不能基于原申请提出分案申请。
然而,如果该“视为撤回通知书”本身不符合有关规定且在申请人进行意见陈述之后该“视为撤回通知书”被撤销,或者如果申请人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或第二款在相关期限之内提出恢复权利,则申请人仍然可以基于原申请提出分案申请。
4) 原申请被驳回
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原申请发出“驳回决定”之后至提出复审请求的三个月期限届满之前,不管申请人是否将要提出复审请求,申请人都可以基于原申请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的三个月期限届满之后且申请人未提出复审请求的,申请人不得基于原申请提出分案申请;然而,如果申请人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或第二款在相关期限之内提出恢复权利且获得批准,则仍然可以基于原申请提出分案申请。
1.2 二次分案
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再次分案的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分案。
但是,因审查员发出分案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应当以该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请为基础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以该分案申请为基础进行分案,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由此可见,对于分案申请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申请人依据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单一性意见而被动提出分案申请;另一种情况是申请人在原申请未结案之前而主动提出分案申请。
无论何种分案方式,其内容均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对应不同的发明创造,而在说明书方面,则允许存在一定灵活性,允许根据各自保护范围作相应调整。
关于专利申请的“分案策略”
2.1 关于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申请的分案策略
在国际专利申请(PCT)阶段,分案策略的运用主要集中在应对单一性审查意见上。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国际申请包含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依照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分案申请。”
在国际阶段,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会对国际申请进行检索或审查,如果认为该国际申请缺乏发明单一性,相应单位会就该国际申请缺乏发明单一性发出书面意见(例如,见下图),其中详细说明认为该国际申请不符合发明单一性要求的理由。
而该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有时会出现以下情况: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了多项发明,但由于没有应审查员要求缴纳因缺乏单一性所需的附加检索费或附加审查费,而导致部分发明未做国际检索或国际初步审查(见下图);或者申请人在国际阶段选择对某些权利要求加以限制,主动表示放弃部分发明。
在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申请人将上述部分发明重新纳入审查基础,此时审查员认为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发明单一性的判断正确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缴纳单一性恢复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际申请中未经国际检索或者未经国际初步审查的部分将被视为撤回。
对于上述情况,审查员会发出缴纳单一性恢复费通知书(例如,见下图):
申请人在收到该通知书之后,可以选择:
l缴纳单一性恢复费;或者
l删除未经国际检索或未经国际初步审查的部分发明。
通常来说,如果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缴纳单一性恢复费、或提交意见陈述书证明权利要求之间具有单一性,即可保留原申请中所有权利要求的审查机会。在后续的审查中,该国际申请可以采取同国内申请一样的分案策略。
如果申请人既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单一性恢复费,也未通过意见陈述成功反驳单一性缺陷,而是选择删除未经国际检索或国际初步审查的权利要求,则被删除的那部分技术方案将被视为撤回。尤为关键的是,一旦该部分权利要求被视为撤回,申请人将丧失基于这些内容提出分案申请的权利。换言之,申请人不仅放弃了在当前申请中获得保护的机会,也彻底失去了通过分案途径另行提交相关申请的可能性,从而永久性地丧失了对该部分发明创造的专利保护机会。
因此,在进入国家阶段后面对单一性问题时,申请人需综合考虑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的情况,及时采取缴费或答辩等有效措施,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其专利布局的完整性与灵活性。
2.2关于国内申请的分案策略
如前所述,对于国内申请,分案策略可以分为主动分案和被动分案两种类型。主动分案体现的是申请人的前瞻性布局意识,而被动分案则更多是响应审查要求的操作。两种策略虽出发点不同,但均是申请人维护和优化专利权利的重要手段,合理运用有助于实现技术成果的最大化保护。
在中国国内专利申请实践中,制定分案策略时还需充分考虑“一代分案”与“二代分案”的区别及其适用场景。
所谓一代分案,是指直接从原申请(即首次提交的母案申请)中分离出来的分案申请。这类分案通常发生在母案尚处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出于应对审查员指出的单一性缺陷,或基于技术分解、保护范围细化等目的而主动提出。一代分案作为最常见、最基础的分案形式,是实现发明保护分流和权利要求优化的主要手段。
而二代分案是指以一代分案申请作为新的母案,从中再次分离出的分案申请。根据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允许对分案申请继续提出进一步的分案,只要原母案尚未结案且未超出原申请文件的记载范围。
但是,在母案已经结案的情况下,是否就绝对无法再提出任何分案申请了呢?对此,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了一种重要的例外情形:在一代分案处于待审状态且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指出该一代分案申请中存在单一性缺陷,即便是母案已结案,申请人也可以依据审查员指出的单一性意见进行二代分案。这意味着,尽管母案程序已经终结,丧失了以其为基础提出分案的可能,但只要其衍生的一代分案仍在审查过程中且因单一性问题需要进一步拆分,专利制度仍允许申请人继续行使分案权利。这一例外规定体现了对申请人合理保护需求的尊重,也为复杂技术领域的专利布局提供了必要的灵活性。
基于上述,专利代理人或申请人可充分运用主动分案与被动分案、一代分案与二代分案等策略,结合单一性要求、母案及分案的法律状态,为专利申请制定科学、灵活且具有前瞻性的布局方案。
在实际操作中,代理人应根据技术方案的复杂程度、市场应用前景、竞争对手动态以及审查进程,合理规划分案时机与路径。例如,在母案尚未结案时,可通过主动分案实现技术分支的精细化保护;在面对审查员发出的单一性审查意见时,及时通过被动分案保留未被审查的技术方案;在特定情形下,即使母案已结案,仍可利用一代分案尚处待审状态的机会,依据一代分案的单一性缺陷提出二代分案,延续保护链条。
因此,分案制度不仅是应对审查要求的程序手段,更是构建高质量专利组合、实现技术价值最大化的战略工具。通过精准把握分案规则与实务要点,代理人能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全面、高效的专利布局服务,助力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建立稳固的知识产权壁垒。
2.3案例分析
案例1:中国国内申请的主动分案
对于主动分案的情况,申请人通常基于技术布局和市场前景的考量,在原申请结案前的任何时刻,主动提出分案申请,将一份专利申请中不同的发明创造分别作为独立申请进行分案。这一策略不仅细化了保护范围,还为企业在不同技术领域进行专利许可和转让提供了更多可能性。此处不再进行举例。
案例2:中国国内申请的被动分案
在某专利审查的过程中,审查员指出了下述审查意见:
独立权利要求1与独立权利要求20之间存在的相同的技术特征“放料头装置被构造成用于对可更换阀进行接纳”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20之间构成相互关联的技术特征不再是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即不再是特定技术特征,因而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20之间不再具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一性。(案例来源于真实案件但具体表述上有修改)
针对此审查意见,代理人经分析后建议申请人将权利要求20从原申请中删除,以克服单一性缺陷,确保原申请的审查程序得以顺利推进。同时,基于权利要求20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仍具备可专利性且具有独立应用价值,代理人协助申请人以该被删除的技术内容为基础,及时提交了一件分案申请。
这一处理策略既有效回应了审查员关于单一性的质疑,保障了母案申请的授权前景,又通过分案申请保留了另一项发明的专利保护机会,避免了技术方案的不当放弃。最终,申请人得以对两项相关但各自独立的技术方案实现分别保护,提升了专利布局的完整性与灵活性,充分体现了分案制度在应对审查意见与优化权利结构中的积极作用。
案例3:一代分案与二代分案的灵活运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1月13日向某母案专利申请发出了《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标志着该申请已通过实质审查,即将授权,母案由此进入结案倒计时。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的最后期限为2024年3月28日。
在此背景下,申请人于2024年3月22日与代理人沟通,表示基于当前技术发展趋势和市场布局需求,想要提交多个分案申请,以构建更为完善的专利保护体系。然而,申请人当时仅完成了其中一项发明创造的完整权利要求书,以及另一项发明创造的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其余分案的具体权利要求尚在筹划中,无法在短期内全部准备就绪。
面对紧迫的时限和尚未完备的分案内容,代理人基于对分案制度的深入理解,提出了一项灵活且合规的策略建议:在2024年3月28日截止日前,先以母案为基础,提交一件或多件包含上述两项发明创造的分案申请(即一代分案),在后续审查过程中,待该一代分案申请进入审查阶段后,申请人可通过主动修改的方式,进一步引入更多技术方案,并构建明显缺乏单一性的权利要求组合。一旦审查员据此发出关于缺乏单一性的审查意见,申请人即可依据该审查意见,将被排除的技术方案再次分出,提出二代分案申请。通过这一机制,可实现对多个技术分支的逐步拆分与独立保护。
该策略巧妙地利用了“单一性审查意见”作为分案依据的制度设计,在时间紧迫、内容未备的情况下,以最小的前期投入保住了分案权利,并为后续持续布局预留了操作空间。最终,企业得以在母案授权后,仍通过一代、二代分案的递进方式,系统性地扩展专利保护范围。
按照现行专利法相关规定,原则上,如果二代分案也被指出单一性问题,且该二代分案处于待审状态,还可以据此提交三代分案,从而实现对技术方案的持续拆分与保护。
然而,在实践中,需注意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某些情况下,尽管分案申请中确实包含多项明显不属于同一发明构思的技术方案,审查员也可能因技术领域理解、审查重点侧重或个案处理习惯等原因,未主动发出关于单一性的审查意见。此时,申请人无法获得提出再分案的依据,导致无法继续推进分案程序。作为可能的应对策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也许可以尝试主动与分案申请的审查员进行电话沟通或会晤,以期能够说服其下发单一性审查意见。
由此可见,依赖“审查员指出单一性缺陷”作为后续分案前提的策略,虽然在制度设计上具备可行性,但在具体执行中并不具有百分之百的可预期性。该策略的成功实施高度依赖于审查实践的具体操作,存在一定的程序风险。
因此,在运用多代分案策略进行专利布局时,申请人及代理人在充分把握规则的同时,也应保持审慎态度,合理评估技术方案的分布与审查可能性,避免过度依赖单一性审查意见的出具,确保整体布局的稳健性与有效性。
总结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专利申请中的分案策略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知识产权管理工具。代理人需要根据该专利申请所经过的阶段再结合申请人对专利申请的布局,为申请人制定科学合理的分案策略,以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最大化。
以上,笔者根据对审查指南的理解并结合实践提供了关于分案申请的部分策略,从而为申请人提供更合适的策略来发挥技术优势。当然,关于“分案申请”的策略并不局限于以上示例。例如,在分案策略中,还可以结合延迟审查等思路,来为申请人提供更恰当的方案,在此不再赘述。总之,我们只有合理地选择恰当的分案策略,方能使申请人的利益得到合适的保护。
参考文献
《专利审查指南2023》,知识产权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202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