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针对机械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中“有理说不清”的困境,尝试构建以“阻断心理滑移”为核心的预防性撰写框架。在原因剖析部分,揭示了因功能透明性而触发的从“容易理解”到“容易想到”的心理滑移,以及“公知常识”作为心证容器的认知闭环。在此基础上,提出三项对应策略,即,以约束条件重构技术问题、以结构协同取代功能罗列、为公知常识预设门槛,将创造性确权的战场从事后答辩前移至撰写端。
在机械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实践中,有一种困境是许多专利代理师都曾亲历却又难以名状的,面对一份认定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审查意见,专利代理师在仔细研究审查意见与对比文件并准备答辩时,却发现在最核心的一步,即论证区别特征的“非显而易见性”时,自己的所有论据似乎都失去了着力点,因为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往往以一句“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轻松带过,而专利代理师的答辩则陷入一种无力自证的主观拉锯,“我认为它不是显而易见的,但审查员已经认定它是显而易见的”。
当这种现象反复出现,以至于成为机械领域从业者的普遍抱怨对象时,我们有必要追问:这种对峙的根源究竟是什么,是由于专利代理师论证不力,或者审查员疏于尽责?或者问题可能发生在更早的阶段,当审查员首次翻开申请文件、阅读技术方案的那几分钟里,一个关于所谓创新高度的直觉就已经悄然形成?
笔者试图通过本文论证答案更接近后者。这种“有理说不清”的困境,其本质是一种认知层面的错位。技术方案中那些本不可分割的创新要素在撰写过程中被无意识地切分为若干看似已知的片段,从而在审查员形成心证的源头上,为将其拆解后分别归入“公知常识”提供了认知上的便利。换言之,代理师在答复阶段所面对的早已不是一个中立的待论证问题,而是一个在阅读申请文件时已经形成了的、对其不利的直觉判断(不利心证)。
要理解这一困境并找到破解之道,笔者认为可以将目光从事后的答辩策略转向事前的撰写策略。也就是说,笔者无意在本文中针对同仁们已经有了真知灼见的答辩策略进行论述,以免班门弄斧。
在本文中,笔者首先剖析机械领域技术方案容易触发审查员不利心证的认知原因,然后尝试构建一个以“阻断心理滑移”为核心的预防性撰写框架,以期在审查员形成心证的阶段施加积极的引导。
一、 认知原因剖析
为什么机械领域的技术方案特别容易让审查员产生“这没什么”的直觉?笔者认为,这不是偶然的,而是由机械技术方案本身的特质、人类普遍的认知倾向以及专利审查的制度特点共同塑造的一个认知闭环,该认知闭环由机械技术特征的“功能透明性”、 从“容易理解”到“容易想到”的心理滑移、以及“公知常识”作为心证的最佳容器这三个环节构成,接下来对这三个环节分别进行阐述。
机械技术特征的“功能透明性”
众所周知,机械领域技术方案的一个根本特质在于,其构成要素/技术特征(例如齿轮、凸轮、弹簧、连杆、楔形块)几乎都是“透明”的,这里的“透明”是指技术特征的结构本身就直接地且直觉地“道出”该技术特征的功能,比如,一个螺旋弹簧,不需要额外的理论解读,任何受过基础工程训练的人一眼就能看出,该螺旋弹簧的作用是“提供弹性复位力”;而一个凸轮机构,只要显示在说明书附图中,其旋转运动向直线运动的转化已经跃然纸上。
这种功能透明性必然带来认知加工的高度流畅性。在认知心理学中,心理学家们发现了一条规律,即,人们倾向于将认知加工流畅的信息判断为是熟悉的、简单的、可信的。因此,当审查员阅读一份机械类申请文件时,映入眼帘的技术特征无需费力思辨便自动呈现出各自的功能角色。而这种流畅的阅读体验,可能在审查员心中悄然催生了一种确定性幻觉,“既然这些东西我一眼就看懂了,那么它们大概‘不过如此’”。
从“容易理解”到“容易想到”的心理滑移
“不过如此”的直觉只是问题的开始,但还不是问题的核心。问题真正的核心是接下来发生的一个极其隐蔽的心理转换。
专利法对机械领域技术方案创造性进行判断所遵循的核心准则是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根据《专利审查指南 2023》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 节(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的”,并且对判断方法(三步法)进行了具体规定。
这个判断过程隐含非常重要的时间属性,即,需要判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是否有动机(获得启示)且有能力想到这个技术方案。显然,这是一个指向“事前”的判断,要求审查员想象自己回到发明尚未做出时的技术状态,而不是站在已知发明的立场上回望。然而,阅读一份已经完成的申请文件,恰恰是一个“事后”的动作,审查员已经知道了答案。当然,这并非笔者的新发现,在《专利审查指南 2023》第二部分第四章第 6.1 节(避免“事后诸葛亮”)中对此进行了规定,要求审查员应避免事后诸葛亮。笔者之所以对这个现象进行基于认知心理学的分析,目的在于尝试找到更具体且更深层的成因并基于此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而不是用一句“事后诸葛亮”对审查员已经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事后“谴责”,换言之,笔者希望通过本文提出一种更为积极的前馈式应对策略,而不是期待审查员能够抗拒内心冲动而遵守规定。
对于一个功能透明且容易理解的机械方案,审查员会迅速完成理解,并在内心产生“这很容易理解”的确信,而从“容易理解”(事后看懂一个方案)到“容易想到”(事前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得出这个方案)之间,仅仅是一个微妙的、几乎察觉不到的心理滑移。这个滑移之所以如此顺畅,是因为两者在主观体验上都表现为一种“毫不费力”的感觉。一个是“毫不费力地理解”,另一个是“毫不费力地想到”,根据认知心理学,在人类大脑的直觉系统中,这两者所用的认知感受是如此相似,以至于轻易就被画上了等号。
然而,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逻辑谬误。任何发明创造,在理解了其技术方案之后,都或多或少地显得“容易理解”。如果以事后的“容易理解”作为判断标准,那么世界上几乎不存在任何具有创造性的发明。人们在专利法制度中所设想的“非显而易见性”判断,要求的是在不知道发明内容的情况下,判断一个普通技术人员是否会自然想到该方案,这是一个需要用证据和推理来模拟的过程,而不是一个可以用直觉来替代的过程,也就是说,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在专利制度中被设计为过程判断,而不是结果判断,尽管在实践中经常被理解且用作结果判断。
这种心理滑移是隐蔽的,审查员本人未必意识到自己在进行一个逻辑跳跃,其只是感觉到这个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然而这个感觉一旦形成,便作为不利心证成为后续所有推理的出发点。
“公知常识”作为心证的最佳容器
审查员在形成了“这个区别特征不难想到”的直觉之后,还需要一个法律上的出口来表达这个直觉。在专利审查的制度框架内,最便捷的出口就是“公知常识”或“常规设计”。
“公知常识”在专利法和审查指南中的定义是相对宽泛的,其指的是所属领域中广泛知晓的技术手段,而审查员在审查中对其认定的举证责任相对较低,即便在目前的审查实践中,审查员经常引用多个对比文件以证明其将区别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是存在证据的。这使得“公知常识”成为一个极富弹性的法律容器,可以容纳各种实际上存在差异但审查员直觉上认为“差不多”的技术手段。
当一个区别特征被装进“公知常识”的容器之后,审查员便完成了从直觉到结论的自我验证,“我看到了这个结构,我立刻理解了它的功能,我感觉它很容易想到,我认定它是公知常识,因此它不具备创造性”,这个闭环就此闭合了,而这个闭环的起点,早在审查员阅读申请文件的第一眼时,就已经被注定了。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机制并非对审查员的道德批判,它是人类认知系统在效率和准确性之间做出的、普遍存在的、无意识的妥协。如前所述,本文的着眼点并不在于改变审查员,而在于理解这一机制之后,作为专利撰写者能够做些什么,这正是下一部分要展开的内容。
二、 预防性撰写策略
在剖析了机械领域发明专利申请技术方案审查中不利心证形成的原因之后,一个自然的问题是,作为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者,专利代理师能够做些什么。如前文所述,笔者无意于提出一套事后应对审查意见的答辩策略,而是希望将目光前移至申请文件的撰写阶段,探索一种前馈式的、预防性的应对之道。这种预防性撰写的核心在于,在申请文件中主动地、人为地拉开“容易理解”与“容易想到”之间的距离,从而在审查员形成心证之前就阻断这个负面的心理滑移。
对应于上述认知闭环的三个环节,笔者尝试提出以下撰写策略。
以约束条件重构技术问题,对抗“功能透明性”
功能透明性之所以能够催生“不过如此”的直觉,根本原因在于技术特征被呈现为一种脱离了发明诞生语境的、中性的存在。当一个弹簧仅仅被描述为“提供复位力”时,它看起来和任何其他弹簧没有区别。然而,任何真正的发明创造,都不是在一个空白的可能性空间中自由选择的结果,而是在特定的约束条件下,经过权衡和取舍而达成的特定解,而如果在申请文件中未能呈现这些约束条件,审查员就只能看到那个特定解,而看不到这个解所跨越的障碍。
因此,预防性撰写的一个策略在于将技术问题从对最终功能的陈述,重构为对发明创造得以完成的“事前困境”的还原。具体地,可将技术问题锚定在具体的技术约束之上,这些约束可以是空间的、精度的、载荷的、成本的、制造工艺的,也可以是对多个相互冲突的指标进行平衡的需求。
例如,可以考虑不将技术问题笼统地表述为“解决现有技术中传动效率不高的问题”,而是将其重构为“在飞轮壳体的Y向尺寸被严格限制且不允许拆卸飞轮总成的装配约束下,如何实现传感器相对于飞轮齿面的轴向精确定位”,通过后者呈现出一种具体的困境,而读者(审查员)在面对如此困境时,其认知加工不再流畅,需要停下来想一想,这个困境是否容易解决。如此,因功能透明性带来的确定性幻觉,在此刻就可能被打破。
以结构协同取代功能罗列,阻断“心理滑移”
如果说功能透明性是心理滑移的起点,那么技术特征的“原子化”呈现则是推动滑移完成的关键一步。当权利要求或说明书中将各个技术特征分别陈述并各自配以功能描述,例如,A用于实现X,B用于实现Y,那么审查员在心理上便倾向于将这个方案理解为X+Y,而X和Y分别由已知手段A和B实现,因此A+B是显而易见的。
阻断这种滑移的一种方法在于可将撰写的重心从“技术特征各自的功能”转向“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作用”,具体地,不仅仅描述“有什么”和“各自干什么”,而揭示这些技术特征之间如何相互配合、约束、致动、响应,从而使完整的方案形成一种“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协同效应,这种协同效应是无法从单个技术特征的功能中推断出来的。
在撰写实践中,这意味着对于关键区别特征,应在其后的限定中不仅给出它自身的结构和功能,还应当限定它与其他特征之间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所产生的技术意义。例如,在描述一个凸轮机构的改进时,不应仅描述凸轮的型线特征及其“实现预定运动规律”的功能,而应当进一步限定该型线如何与从动件的动态响应特性相匹配,比如该型线被设计为先陡后缓的非线性轮廓,使得在载荷突变时,从动件的响应产生一个可预测的迟滞,而该迟滞又与系统中另一个部件的动作窗口期精确配合。
在这样的叙事中,发明的创造性不是存在于单个技术特征之中,而是存在于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之中,这些关系是结构化的、物理的、可验证的,它们将原本可能被拆解为若干已知元素的方案重新耦合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审查员在面对这样一个被关系网络紧密包裹的技术方案时,“容易理解”到“容易想到”的滑移可能受到预先设置的关系网络的阻碍,而这正是我们希望审查员停下来进行有意识推理的时刻。
为“公知常识”预设门槛,收窄心证的容器
当功能透明性被打破且心理滑移受到阻碍,审查员将更难顺畅地将其直觉装入“公知常识”的法律容器。在上述两个策略的基础上,还可以考虑若干撰写细节以进一步收窄“公知常识”的认定空间。
其一,以结构限定优先,为功能性限定附加物理边界。机械领域不同于电学领域,结构特征的物理形态天然具有更强的限定力和更窄的解释空间。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应优先使用形状、位置、连接方式、配合关系等具体的结构特征,而非纯粹的功能性表述。当确实需要使用功能性限定(这在机械领域有时是不可避免的)时,应尽可能将功能性描述与实现该功能的特定结构进行捆绑,赋予功能以清晰的物理边界,避免留给审查员用“任何能实现该功能的已知结构”来泛化解释的空间。
其二,明确记载技术特征之间的“约束关系”,而非仅仅是“连接关系”。当一个申请文件仅仅记载了A与B连接,审查员完全可以从现有技术中找到任何类似的连接方式并将其认定为公知常识。但如果申请文件中进一步记载了A与B之间的连接满足特定的参数条件,例如,A与B之间的配合间隙被选择为在热膨胀D1与机械变形D2的联合作用下,在全工况温度范围内保持介于最小油膜厚度与最大允许振动幅值之间的一个非线性的可变间隙,那么审查员要认定这一具体的配合关系属于“公知常识”,其门槛就被显著抬高了,因为“公知常识”天然排斥过于精确的、具有个案特征的技术细节。
其三,有益效果的论述应与重构后的技术问题形成闭环。有益效果不应当是泛泛的“提高了效率”或“改善了性能”,而应当明确地指向在重构后的问题陈述中被锚定的那些具体约束条件,论证这些效果是上述结构特征的协同关系在克服这些约束条件时所产生的直接且必然的因果关系。这样,有益效果就不再是孤立的、可以被独立评价的断言,而是与方案本身结为一体的逻辑链条的末端。
本文从机械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实践中一个常见的困境出发,探讨了审查员不利心证的形成机制,并尝试构建了一个以“阻断心理滑移”为核心的前馈式预防性撰写框架。在该撰写框架中,专利撰写不应仅是发明创造的被动记录,而应当是在深刻理解审查员认知规律的基础上,对技术方案进行的一次主动的、策略性的二次构建。通过重构技术问题的约束维度、强调技术特征间的结构协同关系、以及为公知常识的认定预设技术门槛,专利代理师可以在审查员形成心证的源头施加积极引导,从而将发明创造的非显而易见性体现在申请文件之中,而非留待事后的口头辩论去拯救。
如果说本文在纯机械领域的探索,是为了对抗因结构特征的“功能透明性”而引发的技术方案碎片化倾向,那么在“算法+机构”这一更为复杂的交叉领域,这种碎片化将以更为隐蔽的“软硬件可剥离”形式出现,算法被视作通用逻辑,机构被视作已知载体,二者的结合被轻描淡写地认定为简单的组合。对抗这种更深层次的剥离,需要的正是同一种方法论,通过技术叙事的重构,将算法逻辑与物理实体耦合为在功能上和叙事上都不可分割的整体。这将是本系列下一篇文章所要探索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