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开不充分”和“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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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29 ]

侯艳超

引言


在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除了新颖性和创造性之外,“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简称“公开不充分”)与“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简称“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是发明人或专利权人经常面临的实质性法律问题。准确理解二者的内涵与联系,对于提升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质量、制定精准的无效策略、有效应对法律挑战,具有重要的实务意义。本文将从法律渊源、典型案例分析及实务启示三个层面,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一、法律渊源


“以公开换保护”是专利制度的核心逻辑。发明人通过向社会公开其发明创造来获得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的专利独占权。这一制度设计旨在实现双重激励:一方面,一定时期内垄断的专利保护可以鼓励发明人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而另一方面,发明人对专利技术信息的及时充分公开又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从而实现设立专利制度的最初目的。专利制度的“以公开换保护”的特点是通过对专利申请文件或专利文件的撰写要求予以落实。


1. 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说明书是技术信息公开的核心载体。申请文件或专利文件中的说明书承担着公开权利要求中请求保护的发明创造的使命,从而为“以公开换保护”奠定了基础。申请文件或专利文件的说明书应当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发明人要想获得专利独占权,必须承担充分公开其专利技术的义务,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这一规定以保证社会公众能够从专利申请文件中获得有用的实现发明创造的技术信息为前提,界定了发明创造能够被授予专利权的最低要求,也为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提供了事实基础[1]


该条款中的“完整”是指说明书应当包括《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所要求的各项内容,不能缺少为理解和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任何技术内容。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理解发明和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需的内容,以及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


该条款中的“能够实现”是指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须再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预期的有益效果。


2. 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权利要求的作用在于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权利要求能否准确且合理地界定请求获得保护的技术方案,关系到公众是否能够以合理的确定性预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公众只有能够以足够的确定程度预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才能有意识地规范自己实施有关技术的行为,自觉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这是权利制度正常运作的基本保障。


对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的重要方面之一就是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这同时也是关于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之间关系的要求。说明书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详细描述,权利要求是在说明书记载内容的基础上,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来限定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权利要求的内容与说明书的内容两者之间应当有一种密切的关联。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基本含义是指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包括附图)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2]。发明人为了获得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在撰写时会对说明书中记载的一个或更多个具体实施方式进行概括。这样的概括是允许的,但应当适当。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该适当,以与发明人所作技术贡献相适应。


二、典型案例


以下结合第4W11729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专利名称:“卷烟”),分别从“公开不充分”和“得不到支持”两个角度进行对比分析,以揭示二者在实务中的具体适用逻辑。


公开不充分问题


第4W117293号无效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2080007882.8,名称为“卷烟”的发明专利。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6至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下所示(为了便于理解,添加了附图标记):


6.一种卷烟,其特征在于,

所述卷烟(300)包括:

气溶胶基材部(310),在被加热时生成保湿剂蒸气,

介质部(320),在被加热时生成尼古丁蒸气,

介质部包装纸,包裹所述介质部,以及

外皮(350),将被所述介质部包装纸包裹的介质部以及除所述介质部以外的部件一起包裹;

所述介质部包装纸为内添加有活性炭纤维的纸。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卷烟,其特征在于,

所述纸内添加有25%至50%中的任意确定比率的所述活性炭纤维。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卷烟,其特征在于,

所述纸通过内添加有所述活性炭纤维而具有预设孔隙率值。

图6

涉案专利的图6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说明书第[0133]段所示表格与第[0137]、[0138]段所记载的内容存在矛盾之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活性炭纤维的添加量以及孔隙率值的改变与导热率的改变之间究竟呈现何种比例关系,也不清楚活性炭纤维是以什么计量单位进行添加以及真实添加量是多少。本专利说明书对于上述内容没有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判断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核心在于把握“以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这一标准。说明书中对发明的说明是否足够清楚和完整,最终应该归结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是否达到了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的程度。如果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该技术手段使得权利要求中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被具体实施,则说明书通常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具体到本案,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当卷烟被插入到外部加热式气溶胶生成装置后,用加热器加热所述卷烟的气溶胶基材部,加热器的热能如何有效地传递到介质部。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是改进烟草棒的包装纸,更具体而言,是改进介质部的包装纸,例如在包装纸中内添加活性炭纤维以改变介质部包装纸的导热率,通过被加热的气溶胶基材部和包裹介质部的包装纸以传导、对流和辐射的方式将热能有效地传递到介质部。


本专利说明书中虽未具体记载如何将活性炭纤维内添加到纸中,但是在本专利说明书第[0133]段记载了如何将金属内添加到纸中,具体地:“为了将金属内添加到纸中,金属粉末和纸浆必须漂浮在水中,但是由于金属的比重高,难以分散在水中,因此存在如下限制,发生分层,并且难以以50%以上的高比例内添加。


另外,即使金属粉末成功地内添加到纸中,其内添加量不能为普通包装纸(卷纸)的重量的50%以上,但50%的内添加率也不足以产生作为介质部包装纸的热传递机制的声子振动(phonon vibration),与内添加到纸中的金属种类无关,无法检测到有意义的水平的导热率。”根据上述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何为本专利所述的“内添加”,在此基础上,当在纸中内添加活性炭纤维时,应该同样是将活性炭纤维粉末和纸浆漂浮在水中,二者分散在水中,从而制得内添加有活性炭纤维的纸,且活性炭纤维的添加量应以重量单位计。


本专利说明书第[0132]段表6示出了关于介质部包装纸的制造方式或特性而不同的导热率的数据,其中,第1行显示普通卷纸的导热率为0.0499(W/mk),第16-20行显示内添加活性炭纤维的导热率分别为1.362、1.773、1.536、1.242、1.221(W/mk),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当将活性炭纤维内添加到纸时导热率呈现大幅度上升。虽然从表6中所示的分析结果并未发现导热率的上升与活性炭纤维的添加量以及孔隙率值呈现何种比例关系,然而,能够体现该比例关系的数据反映的是技术效果上的差异,而不是技术方案是否能够实现。结合图6整体上所反映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虽然不清楚添加多少活性炭纤维或者活性炭纤维的孔隙率值为多少时导热率上升最多,但是可以预期添加了活性炭纤维的纸相对于普通卷纸导热率能够上升。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一方面,参照金属内添加到纸的制造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制造得到内添加一定重量比例的活性炭纤维的介质部包装纸;另一方面,本专利说明书表6的分析结果表明在纸中内添加活性炭纤维能够改变介质部包装纸的导热率。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热能通过介质部包装纸有效地传递到介质部。也就是说,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得到解决,并且实际产生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权利要求6至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被具体实施,请求人主张本专利说明书对于权利要求6至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未充分公开的主张不能成立。


笔者从所代理的该案件中得到如下启发,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要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进行判断。“清楚完整能够实现”并不是稍有不清楚或不完整就必然导致其公开不充分,需要结合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来进行判断。只有说明书不够清楚或不完整以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时,才导致说明书未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此外,从公开换保护的角度进行思考,还需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实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实现预期的技术效果。


在本案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本申请的说明书之后能够确定添加了活性炭纤维的纸相对于普通卷纸导热率能够上升。另外,参照金属内添加到纸的制造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制造得到内添加一定重量比例的活性炭纤维的介质部包装纸,并且在纸中内添加活性炭纤维能够改变介质部包装纸的导热率。也就是说,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得到解决,并且实际产生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本申请的说明书对于权利要求6至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公开是充分的。


而对于导热率的上升与活性炭纤维的添加量以及孔隙率值呈现何种比例关系,这样的技术方案并没有在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而发明人只有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具有充分公开的义务。此外,从所解决技术问题和所实现的技术效果的角度来讲,能够体现该比例关系的数据反映的是技术效果上的差异,而不是技术方案是否能够实现。


得不到说明书支持问题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下所示(为了清楚添加了附图标记),权利要求书6的内容请参考案例1:


1.一种卷烟,其特征在于,

所述卷烟(300)包括:

气溶胶基材部(310),在被加热时生成保湿剂蒸气,

介质部(320),在被加热时生成尼古丁蒸气,

介质部包装纸,包裹所述介质部,以及

外皮(350),将被所述介质部包装纸包裹的介质部以及除所述介质部以外的部件一起包裹;

所述介质部包装纸由具有预设厚度和导热率的金属和纸以层压纸形式构成。

9.一种卷烟,其特征在于,

所述卷烟(300)包括:

气溶胶基材部(310),在被加热时生成保湿剂蒸气,

介质部(320),在被加热时生成尼古丁蒸气,

基材部包装纸,包裹所述气溶胶基材部,

介质部包装纸,包裹所述介质部,以及

外皮(350),将由所述基材部包装纸包裹的气溶胶基材部、由所述介质部包装纸包裹的介质部和其他部件一起包裹;

所述基材部包装纸和所述介质部包装纸,由具有预设厚度和导热率的金属和纸以层压纸形式构成。


 图6

涉案专利的图6


请求人主张:独立权利要求1、6、9中未限定气溶胶基材部和介质部之间的位置关系。如果气溶胶基材部和介质部不相邻,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实现介质部被加热至能够产生气溶胶的温度;或者,如果介质部相对于气溶胶基材部更靠近卷烟的前端部,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气溶胶基材部如何被加热至能够产生气溶胶的温度。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判断其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能够根据其知晓的本领域的普通技术常识,排除与本领域的惯常设计明显矛盾的不合理的技术方案,以及与专利的发明构思明显不符的技术方案。


本专利权利要求1、6、9均限定了具有气溶胶基材部与介质部,即均为双重介质卷烟。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此类产品通常需要加热装置来配合使用,并且,在此类双重介质卷烟中,用于产生保湿剂蒸气的气溶胶基材部所需的加热温度通常高于用于产生尼古丁的介质部所需的加热温度。本领域技术人员还知晓,在该技术领域中,采用单独的加热器加热卷烟的一个区域属于惯常的设计,而采用不同的加热器分别加热卷烟的不同区域并不属于该领域的惯常设计。在没有明确的限定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宜以采用非本领域惯常设计的技术方案为基础来理解权利要求,而以采用本领域惯常设计的技术方案来理解权利要求是更为合理的。由于本专利的上述权利要求中均没有对加热器进行任何限定,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上述权利要求更为合理的理解应是:与权利要求1、6、9中的卷烟配合使用的装置采用的是单独的加热器加热卷烟的一个区域的本领域惯常设计。而不应认为与上述权利要求中的卷烟配合使用的装置会直接采用不同的加热器分别加热卷烟的不同区域的非本领域的惯常设计。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知晓的本领域的普通技术常识能够进一步确定,单独的加热器应当更靠近或直接加热所需加热温度更高的部分,即气溶胶基材部,而不是更靠近或直接加热所需加热温度相对较低的部分,即介质部。如果加热器直接加热介质部而远离气溶胶基材部,必然使气溶胶基材部无法获得所需的加热温度,这是明显违背本领域的基本常识的,除非有特别需要或采用额外的特别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不会采用这种设置方式的。因此,即使上述权利要求未对气溶胶基材部和介质部之间的位置关系进行进一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知晓的本领域普通技术常识也能够将加热器直接加热介质部而相对远离气溶胶基材部这一与本领域的惯常设计明显矛盾的不合理的技术方案排除。


本专利说明书第[0037]段记载:当所述卷烟与所述装置的加热器接合时,用所述加热器加热所述卷烟的气溶胶基材部并间接地使包括在所述介质部的介质温度上升;说明书第[0124]-[0125]段记载:气溶胶基材部310定位成与外部加热式加热器130离得最近,并且当由加热器130加热到一定以上的温度时,生成保湿剂蒸气。介质部320也不会被加热器130直接加热,而是可以通过被加热的气溶胶基材部310和包裹介质部320的介质部包装纸(或最终包装纸)以传导、对流和辐射方式被间接加热。根据上述记载可知,对于卷烟包含气溶胶基材部和介质部这一技术方案,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均是加热器用于加热气溶胶基材部,而介质部则是被间接加热。正是由于这种间接加热,才会导致存在介质部加热不均匀或者不充分的现象,进而产生前述背景技术中所提及的不能确保充分量的雾化量的技术问题,基于该技术问题,本专利所述技术方案采用的技术手段是通过提高介质部卷烟纸的导热率,从而使得热能有效地传递到介质部。也就是说,本专利所述的介质部包装纸是为了解决外部加热式气溶胶生成装置中卷烟的介质部被间接加热而存在加热不充分或不均匀这一技术问题的具体技术手段。并且,上述权利要求1、6、9均特别限定了在介质部外包裹有导热性良好的介质部包装纸。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权利要求中虽未限定气溶胶基材部和介质部之间的位置关系,但是,由于该技术方案中包含介质部包装纸,其作用就在于将热能有效地从被加热的气溶胶基材部传递到介质部,因而,气溶胶基材部与介质部的相对位置关系是可以确定的,且气溶胶基材部应更靠近加热器一端。如果是介质部更靠近加热器使得介质部可被直接加热,则不存在介质部加热不充分的问题,将使得介质部包装纸的存在失去意义,也与本专利中利用导热性好的介质部包装纸解决介质部加热不充分或不均匀的问题的发明构思明显不符,因此,应当排除这一技术方案。

 

图3

涉案专利的图3


本专利说明书第[0125]段记载当双重介质卷烟300插入图3的气溶胶生成装置10时,介质部320的一部分在面对加热器130的方向,从而也可以被加热器130加热。虽然其中记载了介质部320被加热器130加热,但是结合本专利说明书附图3和图6所示内容,可以理解,双重介质卷烟300插入图3的气溶胶生成装置10时,加热器130直接加热的应该是气溶胶基材部310,由于介质部320的一部分在面对加热器130的方向,其有可能也被加热器130加热,但是,介质部320的大部分应该是超出气溶胶生成装置10的,即介质部320同样存在无法被加热器直接加热的部分,仍然需要介质部包装纸来提高热能传导效率。该方案与前述分析的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一致性,介质部320的一部分面对加热器130的方向仅仅是表明其有一部可能被加热,但这种被加热并没有改变技术方案的实质。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就是气溶胶基材部靠近加热器可以被直接加热、通过介质部卷烟纸将热能有效传递给介质部的技术方案。对于请求人所主张的介质部相比于气溶胶基材部更靠近加热部,以及气溶胶基材部与介质部相隔甚远的技术方案并不符合本专利的发明本意,应是可以明显排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外的技术方案。


笔者在认真研读了该案例之后深有感悟,虽然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6和9没有限定气溶胶基材部和介质部之间的位置关系,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本申请的申请文件之后应该将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明显不符的技术方案排除在外。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可以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结合发明目的进行合理的解释,在本案中权利要求1、6和9中均利用导热性好的介质部包装纸解决介质部加热不充分或不均匀的问题,该问题是通过权利要求1、6和9的技术方案作为整体来解决的。一方面,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介质部加热不充分或不均匀的技术问题,而如果将介质部设置成更靠近加热器而被直接加热,将会与该发明构思相悖;另一方面,若气溶胶基材部与介质部相隔甚远,则无法通过导热性好的介质部包装纸来对介质部进行充分或均匀地加热,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本专利的内容之后可以将这样明显不符合专利的发明构思的技术方案排除在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外。该决定内容与第49581号无效决定中的决定的核心要义非常相似,感兴趣的同仁可以参考《以案说法-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例指引2018-2021》[3]


三、实务启示


通过结合典型案例对“公开不充分”和“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条款进行了深入思考,对于实务有如下启发。


在专利撰写阶段,说明书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标准,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给出充分的技术描述及说明,并提供尽可能多的实施方式。另外,对于说明书中为描述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实现而涉及的任何可能的非公知手段,即便在新申请撰写阶段的权利要求书中未涉及,仍应对其进行清楚地说明并提供尽可能多的具体实现方式。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合理,确保保护范围与说明书公开内容及发明构思相适配,避免过度概括导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通常,分级概括是比较提倡的,比如在上位概括与具体实施方式之间再尽可能地提供中位概括,从而为后续的审查或无效提供更多的修改空间。在无效阶段,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应优先考量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若存在实质性缺陷则适用《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若说明书公开充分,但权利要求概括不适当,超出了合理范围,则适用第26条第4款;作为专利权人,在应对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挑战时,应善于运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识”和“发明目的”对权利要求进行合理解释,合理地主张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文件后有能力排除明显不合理(如与常规设计明显不符或与发明构思明显相悖)的技术方案。同时注意,在公开是否充分的问题上,技术效果上的差异不等于技术方案不能实现,不宜混淆二者。


综上,笔者结合具体的无效案例来说明“公开不充分”和“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之间的联系与适用逻辑以及自己对一些典型案例的思考。希望对各位同仁有所助益。如有不当之处,还望不吝指正。


参考文献

[1] 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23)》[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23.

[3]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案说法-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例指引2018-2021》[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