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专利权期限补偿

Foundin
[ 2025-08-04 ]

赵瑞


中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PTA),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源于美国。1999年美国《发明人保护法案》生效,正式建立专利权期限调整制度(Patent Term Adjustment,即PTA),也称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美国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理由主要包括:美国专利商标局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行动而导致的延迟,审查授权总时间超过三年,由于权属纠纷、保密审查以及纠正错误驳回等造成的延迟等。随后,日本、韩国等国家也陆续建立了自己的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各国给予补偿具体理由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但总体原则基本一致,就是对专利申请在授权过程中非申请人原因造成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一)中国PTA计算公式


发明专利权补偿期限=(D授权之日-D满四满三之日)-T合理-T不合理(申请人),即PTA = 授权公告日 -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4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3年之日 - 合理延迟的天数 - 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天数。

其中,D授权之日是指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

D满四满三之日是指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之日,以较晚日期为准;

T合理是指合理延迟的天数,例如,由于权属纠纷或由于财产保全中止审查程序而引起的延迟时间;

T不合理(申请人)是指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天数,包括申请人请求延长指定期限或请求延迟审查耽误的时间等等。


1.关于授权过程中的合理延迟

授权过程中的合理延迟,包括:涉及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复审程序、因权属纠纷或者协助执行人民法院保全裁定而中止有关程序的、涉及行政诉讼程序的。


2.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时间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包括:

(1)请求延长指定期限,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局发出的通知引起的延迟,延迟时间为期限届满日起至实际提交答复之日止。

(2)申请延迟审查的,延迟时间为实际延迟审查的时间。

(3)援引加入引起的延迟,延迟时间为补交申请文件的时间。

(4)请求恢复权利引起的延迟,延迟时间为从原期限届满日起至同意恢复的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发文日止,能证明该延迟是由专利局造成的除外。

(5)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国际申请,申请人未要求提前处理引起的延迟,延迟时间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起至自优先权日起满30个月之日止。

 

 

(二)美国PTA的计算公式为:

PTA=官方延迟(A类延迟+B类延迟+C类延迟)-重叠时间(A类和B类的重叠+A类和C类的重叠)-申请人延迟,具体来说,PTA的计算涉及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 官方延迟‌:

●  A类延迟‌:主要指审查员未能在规定的时间框架内,在审查和发布过程中采取某些行动,如审查员未能在申请日起14个月下发审查意见或者未能在收到申请人答复后的4个月内下发下一次通知,在复审程序中,审查员未能在4个月内就申请人的复审请求作出答复;未能在缴纳授权费4个月授权等。

●  B类延迟‌:审查员未能在申请实际提交之日起三年内授予专利权。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提交继续审查请求(RCE),上诉复审等导致的期限延迟不包括在内。

●  C类延迟‌:由于干涉或衍生程序、保密或上诉审查而导致的延迟。


2. 申请人延迟‌:

①申请人未在三个月内答复专利局发出任何审查意见通知;

②申请人提出中止请求、延迟授权请求、放弃申请;

③延迟缴纳授权费、收到弃案通知两个月内未提出恢复请求、未及时提交临时申请转非临时申请请求;

④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或授权通知书之日前一个月内提交初步修改或其他修改文件,导致审查员需要发出补充审查意见或补充授权通知书的;

⑤因疏忽导致答复审查意见文本有遗漏、答复文本提交后又未经审查员要求主动提交补充答复文件或其他文件的;

⑥未及时提交上诉状 、授权通知书发出后提交RCE请求、因申请人原因使申请在递交八个月内仍未处于待审查状态等。

 

(三)中美PTA制度的比较


对比中美两国的PTA制度,我们可以发现,中国版PTA补偿的基数仅仅对应于美国PTA的“B类延迟”。同时,程序中因涉诉造成中止的延迟,我国认为是合理延迟,应从补偿天数中剔除,而美国专利制度中认为应当予以补偿。很明显,同等条件下中国版PTA补偿天数是小于美国PTA补偿天数的。

 

在美国PTA制度中,专利权期限终止日受到期末放弃(Terminal Disclaimer,TD)的限制。同样,中国版PTA中也有类似的限制,《细则》第七十八条第4款规定: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不适用专利期限补偿。中美两国虽然具体规定不一样,但是立法本意相似,即:两个专利相同或者相似时,应当扣除在先专利享受的保护时间,避免滥用制度导致专利权期限不合理的延长。在目前专利审查实务中,同一申请人同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发明专利在申请日起4年后才进行实质审查。

 

此外,中美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另一个区别在于,美国的专利权期限补偿是由USPTO主动发起,而在中国是需要申请人主动提出申请才能获得,国知局扮演的是被动审查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