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江霞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请求在请求书中增加或改正优先权要求。
这一规定使得申请人在漏填、错填优先权信息时,有机会进行补救。不过,使用这一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此规定只适用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即不适用外观设计。
2、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至少要求了一项优先权才可以请求增加优先权。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时没有要求任何一项优先权,是不能办理增加优先权业务的。换句话说,允许从一到多,不允许从无到有。
3、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即最早优先权日起16个月或申请日起4个月、且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准备之前)提出增加或改正优先权请求。
案例1:申请人主张优先权A(优先权日:2024年4月3日)于2025年4月1日递交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后发现遗漏了优先权B(优先权日:2024年7月1日)和优先权C(优先权日:2024年9月1日)。此情况下,可以按细则37条在2025年8月3日前增加优先权B和优先权C。
案例1对应示意图
4、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增、改优先权)不能与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恢复优先权)叠加使用。
案例2:申请人主张优先权A(优先权日:2024年4月1日)于2025年4月1日递交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后发现遗漏了优先权B(优先权日:2024年3月1日)。此情况下,应按照实施细则第36条于2025年5月1日前重新提交主张优先权B的发明专利申请(或主张优先权A和B),一并办理优先权恢复手续。
此情况不可以按实施细则第37条增加优先权B。原因在于:仅可以增加自本申请递交日往前推12个月以内的优先权。而案例中所述优先权B的优先权日(2024年3月1日)距离该案申请日(2025年4月1日)超过了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12个月,属于超期优先权。此情况提出增加优先权B的请求后,专利局会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案例2对应示意图
5、增加、改正的优先权涉及最早优先权日变化的,期限随之调整。也就是说,如果增、改的业务办理成功之后,导致申请的最早优先权日变化,以最早优先权日起算的期限都应进行同步调整。例如增加或改正优先权的期限、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及优先权转让证明的提交期限、实审请求期限等。
案例3:一件专利申请的最早优先权日是2024年9月2日,其实审请求的期限是2027年9月2日。增、改优先权后其最早优先权日变为了2024年8月2日,那么实审请求的期限将相应调整为2027年8月2日。
期限变化 | 最早优先权日 | 实审请求期限 |
增、改前 | 2024年9月2日 | 2027年9月2日 |
增、改后 | 2024年8月2日 | 2027年8月2日 |
6、请求增加优先权的,需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80元/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未缴足优先权要求费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7、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必要的手续文件。增加优先权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受理机构名称、在先申请日和在先申请号;改正优先权需写明改正前、改正后的原受理机构名称、在先申请日和在先申请号。增、改优先权的请求书表格如下图:
8、如果业务办理有瑕疵,例如未写明或错写在先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两项内容,而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DAS查询请求的,审查员会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让申请人进行补正;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将会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如果增、改优先权业务办理没有任何问题,且该专利申请的形式文件已都符合审查要求,针对发明专利申请,将会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而针对实用新型则不会有任何通知书发出。
以上是增加或改正优先权的过程中需注意的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有想要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件情形的,可以发邮件至邮箱patent@foundin.cn,收到后我们将研究后进行详细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