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报 | 泛典团队助力美国知名厨具品牌成功无效抢注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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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7-02 ]

近日,泛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美国某知名厨具品牌企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某贸易公司抢注的第7类某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取得胜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背景


本案源于泛典团队接受美国某知名厨具品牌企业委托,对上海某贸易公司在第7类等商品上抢注的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然而,本案在启动之初即面临多重法律障碍: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具等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类似群组,商品关联性不高,主张《商标法》第三十条(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客观难度。同时,主张第十三条(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及第三十二条(在先商号权、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亦面临较高的证明标准。


案件办案过程


面对商品关联性不高带来的法律认定障碍,泛典律师团队并未局限于常规的商标近似论证思路。团队系统梳理了申请人系列商标的注册情况、使用证据及知名度证据,同时对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行为模式进行了深度挖掘与调查。


经调查发现,被申请人上海某贸易公司名下共申请9枚商标,其中有2枚商标摹仿我司客户品牌,除此之外,还申请注册了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因此,我司在无效理由中主张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


在无效宣告审理过程中,泛典律师团队精准论证了被申请人的批量抢注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纳了泛典团队的代理意见,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办案启示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泛典团队在面对商品群组差异、驰名商标认定难度高等多重障碍时,及时调整诉讼策略,深入挖掘被申请人的恶意抢注行为模式,精准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本案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适用上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以往实践中,适用该条款认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时,通常要求被申请人名下存在大量商标(至少是几十枚),才能证明其存在“批量抢注、囤积商标”的恶意。正因如此,代理机构在启动此类案件时,往往对名下商标数量不多的被申请人能否适用第四十四条心存顾虑。


而本案中,被申请人名下仅有不足10枚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认定其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这一认定充分说明,当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恶意抢注行为的打击力度正在持续加强,对“恶意”的认定标准已不再单纯依赖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的数量,而是更加注重对抢注行为模式本身的实质性审查——即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攀附他人知名品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


本案的胜诉结果,再次彰显了泛典团队在复杂商标确权案件中精准把握法律适用标准、深度挖掘案件事实的专业能力,也为品牌权利人在面对类似恶意抢注行为时提供了有力的维权信心。


如您就商标维权、商标抢注应对等有任何疑问,欢迎发送邮件至trademark@foundin.cn咨询。